动漫形象“哆啦A梦”起诉“叮咚小区”侵权败诉

2016-07-05 14:20:09   新浪动漫   微博 我有话说(0人参与)

  哆啦A梦是家喻户晓的动漫形象,但著作权方发现一个叫“叮咚小区”应用软件的图形及文字与哆啦A梦有相似之处。因此双方打起了侵权官司。日前,浦东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艾影公司的全部诉请。

  经“哆啦A梦”卡通形象著作权人授权,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取得了在中国大陆进行商品授权业务,并在发生侵权行为时采取法律行动等权利。艾影公司诉称,“哆啦A梦”卡通形象构成了美术作品,而其身体躯干部位因在剧情中尤为重要,故是该作品独创性的集中体现。同时,其使用的“哆啦A梦”文字图形因具有独创性,亦构成美术作品。然而,被告开发、经营的“叮咚小区”应用软件擅自使用了“哆啦A梦”形象的诸多要素特征,这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复制权及改编权,要求赔偿205万元损失。

  壹佰米公司辩称,著作权侵权认定应以保护作品的独创性为原则,而“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独创性体现在其整体形象,尤其是头部特征,而不是原告所主张的项圈、铃铛、口袋等要素。同时,色彩、视角、形状以及审美习惯所支配的艺术法则等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该些部分,原告无权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猫脸造型无疑是该美术作品中最具有独创性的部分,集中体现了该猫型机器人的特质,但躯干部分独创性较低,就其与“叮咚小区”应用软件图形已经剔除了思想以及公有领域部分的相同及相似之处判断分析,尚不足以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原、被告作品间存在着较多的不同之处与较大的视觉差异,如对原告作品予以保护,将妨碍他人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创作自由。两被告行为不构成对上述作品复制权的侵害,两被告的作品也非基于原告作品所创作产生的新作品,不构成对原告作品改编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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